计划生育手术免费
作者:县卫计委    日期:2017-12-01

惠民便民政策

 

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

 

股室责任人

 

单位监督人

 

单位负责人

计划生育手术免费

 

(1)户籍为农业人口,响应国家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旅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育龄夫妻。

(2)在城镇经商、务工、符合免费条件的农村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先由个人在居住地按标准缴费后回户籍所在地按标准报销。

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标准

(一)孕情、环情监测5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元

(三)人工流产术80元

(四)引产术28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180元

(六)输精管理结扎术9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按现行医疗标准计算

备注:以上费用由施术单位与财务结算。

 

育龄群众需要施行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手术时,先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或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然后持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保健机构施行手术。施术单位凭《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第二联定期到卫计委按标准结算

 

随时

 

 

高 莉  


0370-31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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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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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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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豫计生[2002]45


各省辖市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计委、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以及《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根据国家四部委通知,我省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项目为:(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人工流产术;(4)引产术;(5)输卵管结扎术;(6)输精管结扎术;(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标准
  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实行一次性按例包干,具体标准如下:
  (一)孕情、环情监测5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元(含宫内节育器材料费4元);
  (三)人工流产术80元;
  (四)引产术28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180元;
  (六)输精管结扎术9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按现行医疗标准计算。
  以上各项费用,均包括手术费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必要的药费。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按国家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制定的《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执行。对超出以上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之外的手术和治疗费用,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二00一年八月十日公布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标准收费,费用由受术者自理。经鉴定属于违反手术常规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对象
  (一)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对象是户籍为农业人口,响应国家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育龄夫妻。
  (二)在城镇经商、务工,符合免费条件的农村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先由个人在现居住地按标准缴费后,回户籍所在地按标准报销。
  以下人员不属于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象,其费用(环情、孕情监测除外)由个人按以上标准缴纳:
  1、违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夫妻;
  2、未婚、离异人员。
对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计生部门要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四部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以及《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育龄群众实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必须执行统一的费用标准。凡属免费的,不得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凡属收费的,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三)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四)各省辖市计划生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免费、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继续向免费对象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本次调整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标准,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计生委、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豫价市字[1991]第10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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