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政策文号:〔〕年号    单位:    日期:2017-11-23


惠民便民政策

 

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

 

发放时间

 

股室责任人

 

单位监督人

 

单位负责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每人每年1200元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公布并评议,乡(街道办)计生办初审并公示,县卫计委审批并公布。

 

每年的1月15日之前。

 

 

每年年底

 

赵维坤  


0370-8512197  


13949911224

 

史久博  


0370-3105729   


15082910005

 

朱继兵  


0370-8522183    


13937035971


实施依据: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豫卫家庭20152号

    一、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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