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豫财【2017】441号
政策文号:〔〕年号    单位:    日期:2018-06-22

 

 

 

 

 

 

 

教财〔2017〕441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联: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各项教育脱贫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现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普通高中免学费和住宿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

(一)对象认定

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当前资助标准高于600元的市县,不得降低标准。资助范围为当年在河南省内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幼儿。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幼儿园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幼儿园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二)工作程序

1.各幼儿园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幼儿监护人。

2.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年应在10月1日前将本地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应包含户籍归属地信息、身份证号信息、姓名、脱贫标志等关键项目)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与学籍库进行比对,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范围。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将与同级扶贫部门对比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下辖幼儿园,指导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保教费补贴工作。

3.各幼儿园收到本级教育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后,要通知符合条件幼儿的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幼儿与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名下银行卡号;其它所需材料)。各幼儿园应在10月31日前,将本园资助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鉴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因此可委托中心校等单位或部门代为收集汇总,具体报送办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幼儿,由幼儿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其相关资助信息也应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政策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幼儿监护人按就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先行缴纳保教费,待其身份认定后,资助资金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幼儿监护人银行卡。每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

5.受助幼儿如果在学年中间出现转学的情况,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幼儿园负担;受助幼儿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6.对于每年秋季学期认定过的幼儿情况,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

7.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前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资助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8.省直幼儿园和市直幼儿园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处理。

二、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一)对象认定

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是指:《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规定的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助范围为全省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含已经享受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1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学校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学校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工作程序

1.各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学生监护人。

2.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年应在10月1日前将本地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应包含户籍归属地信息、身份证号信息、姓名、脱贫标志等关键项目)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与学籍库进行比对,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范围。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将与同级扶贫部门对比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下辖学校,指导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3.各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后,要通知符合条件学生的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学生与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名下银行卡号;其它所需材料)。各学校应在10月31日前,将本校资助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鉴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因此可委托中心校等单位或部门代为收集汇总,具体报送办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其相关资助信息也应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资助资金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学生监护人银行卡。每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

5.各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要将所属学校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保教费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7〕283号)的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受助学生如果在学年中间出现转学的情况,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学校负担;受助学生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7.对于每年秋季学期审核认定过的学生情况,教育和财政部门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

8.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1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由各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按上述工作程序实施。每年10月1日前由当地营养办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校名单。由资助管理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资助范围并指导学校开展工作。

9.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义务教育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4,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10.省直学校和市直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处理。

三、普通高中免学费和住宿费

普通高中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6〕96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豫财教〔2016〕111号)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包含四类人群,分别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具体要求如下:

1.各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学生。

2.对于每年秋季学期审核认定过的学生情况,教育和财政部门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免学费和免住宿费标准的统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普通高中现行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省直管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本县普通高中现行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若收费标准为区间段,则选取区间高值上报,上报形式和要求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教资助〔2017〕361号)的规定执行。

3.受助学生在学年中间转学,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学校负担;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4.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普通高中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5.省直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免住宿费工作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开展,市直普通高中相关工作由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以上内容之外,《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其他教育扶贫资助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教育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是阻断家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围绕《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完善全面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强化措施,细化流程,压实责任,确保做到应助尽助、应补尽补,不漏一人。

(二)明确责任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保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地教育部门要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建档立卡”信息,做好内部协作分工,逐县(区)、逐校、逐卡确定资助对象,加强系统录入管理,精准到人、不错一人,发放到位。

各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完善本部门基础信息中教育相关内容,及时给教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教育部门提供的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比对认定。

(三)强化监督

各级扶贫、民政、残联、教育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资助政策,动员学生和学生家长及时申请有关补贴,确保受助对象及时准确掌握受助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实施方案;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持公示,各校要分别在认定环节和发放环节于本校显著位置公示本学年认定名单和发放名单,公示期分别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河南省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采集表

2.河南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落实情况统计表

3.河南省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采集表

4.河南省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情况统计表

5.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落实情况统计表

6.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保教费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7.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

9.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25日

 

 

 

 

 

 

 


附件1

河南省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幼儿园信息

幼儿入学信息

扶贫部门核对结果

备注

所属市

所属县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属性

姓名

全国系统学籍号

身份证件号

性别

出生日期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身份证号

年级

班级

户籍所在省

户籍所在市

户籍所在区县

详细地址

当前是否是建档立卡扶贫户

脱贫标志

标准全称,格式如:郑州市,必填项

标准全称,格式如:中牟县,必填项

标准全称,必须和全国系统一致,必填项

公办、民办,必填项

必须为汉字(可以包含·),长度大于等于1,且不超过16个汉字,必填项

填写学生的学籍号,长度不超过50个字符

填写学生身份证件号,必填项

只能填“男”或“女”。必填项

填写学生的出生日期,格式如20020102。必填项

必须为汉字(可以包含·),长度大于等于1,且不超过16个汉字,必填项

填写监护人身份证件号,必填项

填写学生所在年级,如:大班 ,中班,小班等.必填项

填写学生所在年级,如:一班 ,二班等.必填项

填报格式如:XX省、XX市、XXXX自治区.必填项

填报格式如:XX市、XX州、XX旗.必填项

填报格式如:XX县、XX区.必填项

与户籍登记内容一致

是/否

已脱贫/未脱贫/返贫/预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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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幼儿园应通过户口本等材料确认与幼儿监护关系,监护人身份证号将作为扶贫部门确认的依据。

     2、扶贫部门核对结果由扶贫部门确认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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