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栏目受理范围如下,其他问题一律不予受理: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民权县纪委、监察委受理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应当由民权县纪委、监察委受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提倡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填写"举报内容"一栏时,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标有"必填"的为必填项目。
(四)调查处理结果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检举控告人。